為有效改善城區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居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滁州市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工作方案》、《鳳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劃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區的通告》及《鳳陽縣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工作方案》要求,決定開展鍋爐及餐飲爐灶綜合整治。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在2019年9月30日前,府城、經開區、臨淮關地區燃煤生活鍋爐和生物質生活鍋爐全部淘汰,改用電能、空氣能、熱水配送;在用燃氣生活鍋爐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電能、空氣能、熱水配送。
二、在2019年12月31日前,工業園區內的燃煤工業鍋爐和生物質工業鍋爐直接淘汰,更換為超低氮排放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電能、空氣能、熱水配送;在用燃氣工業鍋爐要完成超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濃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或改用電能、空氣能、熱水配送;城區餐飲行業燃煤(油)爐灶全部淘汰,改用電或者天然氣。
三、在規定時間節點前完成改造并驗收合格的,根據《鳳陽縣鍋爐及工業爐窯綜合整治獎補方案》,由縣政府給予相應補助;逾期未完成整治的,不予補助。
四、違反《通告》規定,未在規定的時間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備,組織拆除高污染供熱設備,并處二萬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拒不整改,仍然使用煤、油、生物質等高污染燃料的,由縣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予以依法查封并報縣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對在禁燃區銷售高污染燃料的,由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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